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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来源:睢宁县国土资源局 录入时间:07-09-05 10:47:24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

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责任单位提供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责任单位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责任单位应当作好记录。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四条 责任单位收到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当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责任单位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责任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责任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责任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责任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责任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责任单位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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