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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睢宁县国土资源局 录入时间:07-09-05 10:47:24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考核与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局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检查、验收、评分、初定等级等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组织指导、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政务公开的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宣传。责任单位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政务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县级刊物的投稿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政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6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是否执行。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责任单位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政务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责任单位落实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完整、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政务公开考核组,负责对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核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意见及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通报;必要时可以在全系统通报。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纳入系统对有关单位的综合位次考评体系。

第十三条 凡在政务公开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格次,并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模资格。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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