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国土资预[2008]32号
关于徐州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
用地的预审意见
徐州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新建年产2500万只自行车飞轮生产线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有关附件收悉。该项目已经县开发区发改委备案(见睢发改开[2008]24号)。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用地拟选址于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预留地。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总投资一亿元,投资强度达到通用设备制造业180万元/亩标准。
三、项目设计年产自行车飞轮2500万只,申请用地规模48亩基本合理。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四、该项目容积率应≥0.7;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7%;绿地率≤13%;建筑系数≥4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自行车飞轮生产线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为两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前严禁使用土地,请你公司按程序和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工业用地 预审 意见
抄送: 县发改委 县规划局 县环保局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 2008年10月6日印发
共印5份 |